发文单位:(贵)文综取字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6日 |
标 题:取缔决定书 (贵)文综取字〔2021〕2号 | |
发文字号: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7日 |
当事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卢若严)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804MA5NQ0H586
负责人:卢若严
2021年2月23日20时56分至2021年2月23日21时16分,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体育广场南面的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共有七个包厢,其中一个包厢(黄山包厢)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检查场所证照时发现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场所负责人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卢若严得知,该场所尚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1年3月1日,本机关对本案依法进行立案。
2021年3月1日对卢若严进行调查询问,对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签字确认。
本机关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0年8月至2021年2月23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利润约8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卢若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4MA5NQ0H586)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4.卢若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卢若严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当事人承认2021年2月23日在其经营的农庄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5.《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进行核查的函》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是否办理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证据取证的合法性。
6.《贵港市覃塘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相关情况核查的复函》1份,证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未办理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1年3月9日调查终结。
2021年3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贵)文综取告字〔2021〕2号的《取缔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3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华味农庄(卢若严)未持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
限你(单位)于2021年3月26日前拆除所有点歌系统、话筒等娱乐设备。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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