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文综取字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6日 |
标 题:取缔决定书 (贵)文综取字〔2021〕1号 | |
发文字号: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7日 |
住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旧柳州路口西面覃塘村大楼
2021年2月9日21时03分至2021年2月9日21时18分,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世井(桂R201800145),王敏健(桂R201900583)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来意后,对贵港市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检查时,发现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有12个包厢,其中有一个(206)包厢有两名消费者唱歌消费。执法人员检查场所证照时,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该娱乐城的《营业执照》早已注销,也尚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结果:贵港市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50804600167743)已于2019年10月11日注销。执法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现场负责人杨美琼全程陪同检查。
2021年2月22日,本机关对本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3月5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杨美琼进行调查询问,对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签字确认。
本机关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08年6月至2021年2月9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约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丘永富、受委托人杨美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5张,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杨美琼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杨美琼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其承认2021年2月9日当事人丘永富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旧柳州路口西面覃塘村大楼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丘永富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代理资格。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贵港市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的《营业执照》已注销的相关信息截图1份,证明贵港市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的《营业执照》已于2019年10月11日注销的事实。
6.《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进行核查的函》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丘永富经营的贵港市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是否办理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证据取证的合法性。
7.《贵港市覃塘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相关情况核查的复函》1份,证明丘永富经营的贵港市覃塘区金佰豪娱乐城未办理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1年3月9日调查终结。
2021年3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贵)文综取告字〔2021〕1号的《取缔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3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丘永富未持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
限你(单位)于2021年3月26日前拆除所有点歌系统、话筒等娱乐设备。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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